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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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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_______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出租的,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事故中另一方机动车(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其上高速行驶是违法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由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不具有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资格而上高速路行驶,增大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事故,因此,应加重其赔偿责任。
二、原告人之子死亡后,答辩人曾垫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三万多元,答辩人要求本案责任承担者返还答辩人垫付的各项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管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还是答辩人与国际公司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之子死亡的责任均应由国际公司与冀HK0000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一方承担。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帮助被答辩人垫付费用,帮助处理相应的后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尽到了所有应尽的义务,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男,19____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系被告人___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_______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________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________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20XX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XX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________
20XX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人):张_____,女,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在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蔡_____,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在____省_____县_____乡黄庄,系死者蔡__________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鲁_____,女,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__________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XX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蔡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