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简介()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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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二、现行主要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问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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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基本含义
出口退税,全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间接税避免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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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用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三促进)。
我市1997年至2009年,十三年间共办理出口退税235亿元,对重庆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0年1-10月,全市办理出口退税35亿元,同比增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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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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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出口退税政策设定及调整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国际惯例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宏观调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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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确立、调整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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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建国至1984年
1950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其后,历经多次反复,包括政策取消、恢复和调整等情况,至1984年,当时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的基本上是部分企业和部分产品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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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1985年至1993年
1985年3月国务院又正式下发了国发(1985)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在出口退税方面,对退税产品的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管理程序、退库级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43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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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1994年至2003年
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口退税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其后,随着当时所面临的管理问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等情况,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若干次调整(退税率从调低到调高)。
至2003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欠退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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