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供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三个月,自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
诊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员工或其家属未在工伤认定有效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仲裁或人民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
后进行初步审查。
市社会保险机构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
受理之日;认为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
齐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10 日内作
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
可直接对事故进行调查。
员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员
工或其亲属的工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转交用人单位,用
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
其亲属提供证据材料无异议。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应以书面
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或其亲属。
第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旧伤复发",是
指工伤员工、职业病患者医疗期满并且经鉴定后,伤口或工
伤部位产生新的炎症或者引起其他病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四条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书面通知补齐证明材料,
待申请人补齐材料时接受申请。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公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所需
的证明材料清单。
第十七条 工伤员工报销医疗费用应提交病历和医疗
费用的原始报销凭证;不能提交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对医疗期满、
医疗终结有争议的,可向市医务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劳动
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需作伤残等级鉴定的,应
按病种分类,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未为工伤员工提供评残申请的,工伤员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
向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申请必须在医疗终结
后的 60 日内提出。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指定
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地点等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劳动鉴
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准》作出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
工伤员工或其亲属、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医务劳
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员工申请安装康复器具应当经市医
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申请安装的康复器具应为生产生活所
必须的下列康复器具:
(一)假指,大、小腿假肢,前臂、上臂假肢;
(二)拐杖、轮椅、助听器、假牙、义眼等其他康复器具。
工伤员工安装康复器具后需要更换的,应当经市医务劳
动鉴定机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员工安装或更换康复器具,购买和安
装康复器具的费用高于均价格的,超支部分由员工自
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
构认定为完全依赖护理、大部分依赖护理、部分依赖护理的,
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50%、35%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
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
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
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伤员工负伤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第二十五条 《条例》所指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伤
亡员工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