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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下列简称"个贷')起步于90年月初,你知道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怎样的吗?下列是范文大全我为大家收拾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范文,欢送参考阅读。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罚息、履约金、违约金、伤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合物。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承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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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发售、出租或其他任何
方式的处罚。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发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充,同时立刻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价值削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然削减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或者质物(权利)价值非因贷款人缘由削减的,出质人应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权利凭证),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交贷款人保管。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质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质物(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权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借款违约罚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偿还借款的,甲方有权收取与乙方商定的1%履约金。逾期每天收取_______滞纳金,甲方及甲方托付人上门办理借款追收手续的,每次收取_______元手续费。
3、借款人违背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刻到期或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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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背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实行停顿发放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该承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6、担保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赋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状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第十条 费用的承当: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当。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商议解决,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发生争议时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纳下列方式解决:
2、仲裁。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借款人已所有或局部丢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情况恶化或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能力显然下降;抵押物/质物(权利)价值削减、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浮现权属争议影响贷款人实现抵/质押权。
第十三条 三方商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醒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留意对本合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