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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篇: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技术引进方式及费用估算;
(八)设备方案:设备的来源、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安装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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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设管理组织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计划: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流动资金估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资金筹措与使用:资本金筹措方案,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
(十五)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十六)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及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十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八)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经集团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应将审批意见及复审材料上报集团董事会。材料主要包括: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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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评估意见、考察及谈判进展情况、详细的实地调查复核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初审需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集团董事会接到复审材料后,通过必要的考察、复核、组织论证、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程序,提出项目复审报告,并下达正式的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
复审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
集团在项目投资审批中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咨询机构
对项目进行评估,其费用由报项单位支付,结算时列入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
扩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技术设计)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复审批准的总投资额。若确需超出,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项目须重新按复审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复审报告经批准后,项目资金按使用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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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集团: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
第五章
项目拓展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根据年度项目拓展计划和拓展指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第二十二条
集团鼓励各公司和全体员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项目拓展工作。集团设立项目拓展基金,对在项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奖励。项目拓展基金的预算为项目立项利润的1%。项目拓展基金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拓展阶段,各子公司或员工将搜集到的项目信息汇总集团。经集团批准跟踪的项目,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小组组长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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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投标与工程承包、项目融资、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集团对如下项目实施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投资项目产业管理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集团;
(二)主要承包合同、设计方案、投资协议、融资合同、工程组织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