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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建设工程常用建材 见证取样手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目 录
第一篇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及结果判定规则
第一章 水泥、砂石、粉煤灰、沥青
水泥
砂石
沥青
第二章水泥混凝土、砂浆
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 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12kg。
3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水泥厂按相应水泥标准规 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一份从水泥出厂日起密封保管三个月,供作仲裁检验时使用。
现场复验
1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 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 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I?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化物的水泥。
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满足水泥的技术要求( )的为合格品。
水泥的技术指标
2凡氧化镁、
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 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
参考标准:
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检验项目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项目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取样方法和数量
验收批组成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
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购货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 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m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拖拉 机等)运输的,应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石子,还应检验针片状
颗粒含量。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离子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 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 定期检验。
取样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由各部位抽
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 4份,石
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 8份,石子16
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 所规定的最少
取样数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 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 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物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 〜; 〜; 〜
; 〜 315〜160pm
各需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
5
40
63
80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