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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吉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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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吉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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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吉首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时间:2011-8-116:32:56点击:262作者:不详 来)邮电设施用地(U3):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见附表2,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80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