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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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效劳代表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标准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下同〕。
三、通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效劳标准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效劳企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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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确定的物业效劳标准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签定物业效劳合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需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房屋预〔销〕售前,由建立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将设计提供的物业效劳标准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核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二、建立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物业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立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
三、办理住宅进户前,由物业效劳企业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物业效劳标准进展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对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效劳收费、室停车场泊位物业效劳费、电梯效劳费等予以核定。
四、办理住宅进户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据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效劳等级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业主签定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容应当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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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住宅办理进户手续的建筑面积或套数其中一项超过50%或入住满2年且办理进户手续的比例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或因建立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其间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承担;买受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结清物业费、电梯费等。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效劳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效劳费用包括根底费用和运行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市住宅电梯收费指导标准"〔3〕确定。
第十七条与住宅配套建立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效劳费,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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