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z.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不良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不良贷款管理,防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农村商业银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对呆账贷款,应由支行提出书面意见,信贷管理部审核,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不良贷款认定,由支行提出书面意见,风险管理部审核,按权限报审后调整形态。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支行〔中心〕作为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全过程、直接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清收、管理等相关工作。总行分工片领导、挂钩经理及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良贷款做好清收管理工作。
-
. z.
第十七条 支行〔中心〕根据贷款到逾期状况,或在贷后管理中发现的贷款风险信息,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对符合不良贷款条件的新增不良贷款及时预警,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上报至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以及分工片领导和挂钩经理,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掌握风险状况,按制度确认不良贷款。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预警后,在权限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进展预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要拟定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预处置期为三个月,对担保公司或信用中心担保的贷款发生逾期的,信贷管理部根据本行与担保公司及信用中心的合作协议,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从其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本息,其用中心担保扣款比例按照协议规定扣收。
第十九条 贷款形成不良三个月后,仍未收回或有效落实清收方案的必须进展依法清收。已订立相关有效可行的还款方案的,转为常规管理,信贷管理部应组织和催促支行按方案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假设未能按方案履行,信贷管理部应催促支行重新落实、催收,经催收无效后,由支行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诉讼申请,并向信贷管理部备案,经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后提请诉讼。
第二十条 预处置期满,信贷管理部应根据贷款清收状况启动问责发起程序,做好不良贷款责任界定工作,并提请风险管理部进展不良贷款损失界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移交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
. z.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预处置期未满三个月的不良贷款也全部转为常规不良贷款管理,但仍需完成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诉讼的不良贷款,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支行提交的诉讼申请后,及时开展诉前评估工作。主要评估诉讼主体状况、归还能力及具体标的物、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合同等诉讼资料的完整、完好性等,待拟订具体方案后按相关规定权限提交诉讼审批,待审批后具体实施。在诉讼过程中,应以法律事务部人员为主代理人,具体负责案件的联系与协调,相关支行行长直接或指定专人〔客户经理〕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通过诉讼,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的、或裁决生效后借款人按裁定自动履行的、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四条 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支行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协助清收,信贷管理部牵头成立清收小组,帮助支行开展清收工作。
第五章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贷款问责管理委员会是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 但凡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均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对象,包括柜面经办人员等。
-
. z.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分为:清收责任、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以风险排查认定为准,排查中未尽事宜依照排查时的相关规定,排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按贷款正常程序确认责任,如责任人有争议的,由信贷管理部组织界定。
第六章 不良贷款借新还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借新还旧等重组类不良贷款管理,对符合监管部门重组贷款规定,并经总行认可的转据不良贷款,实行式管理,非中不良贷款,不得擅自转据,否则视为违规放贷处理。
第三十条 转据贷款每次转据时,贷款本金压降20%以上〔含20%〕且担保措施不弱化的,由支行行长直接审批发放。贷款本金压降达不到20%的,或虽本金压降20%以上但担保措施弱化的,或本金未下降但担保措施明显强化的,必须依照信贷操作流程上报总行,按权限逐级审批。贷款本金未下降且担保措施无明显强化的,一律不得转据。非中的贷款必须先经过转据贷款确认程序,列入前方可按操作程序转据。
第三十一条 转据贷款转据时须征得原清收责任人同意并签章〔已不在本行工作或已退休、退养的人员除外〕,转据期限一般不超过原定期限,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与支行双线负责转据贷款的管理。支行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