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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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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docx

上传人:LC01 2022/7/22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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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10、合理利润;
11、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普通住宅区(含高层住宅)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及保养费用按《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办的营业性收入,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资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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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物业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除政府另有规定外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起始交费时间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未约定起始交费时间的,业主、使用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完成后(领取钥匙)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预交不超过半年,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按月交纳。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张东伟律师编辑
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经物业公司认可后,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已约定起始交付时间,因业主原因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第十九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先期入住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专人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