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分为
11个部分
32个条款
7个附件
一补贴的定义
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存在任何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以上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而获得了某种利益。
二补贴的专项性
补贴具有专项性,则必须受制于该协议规定的纪律,而非专项性的补贴则可以普遍采用,不会被认为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也不需要受到约束。
三补贴的类型
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1. 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ies),也就是红色补贴,指的是一国既不得给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出口补贴:即根据法律或实际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即指那些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
2. 可诉补贴
在实践中又被称为黄色补贴,指的是成员国使用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的、不被禁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给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并因此可能被其他成员国起诉或征收反补贴税的补贴。
3. 不可诉补贴
在实践中又被称为绿色补贴,是指成员国使用了不会招致其他成员国反补贴起诉的行为。
第一类:不属于专项性补贴的补贴。
第二类:符合一定条件的对基础研究、贫困地区和环境措施的专项性补贴。
四反补贴措施
对于各成员国采取补贴措施而给其他成员国造成影响的,SCM规定受影响的成员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1. 临时措施
条件:初步确定存在补贴及补贴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有必要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形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相当于初步确定的补贴额。
期限:自发起调查后60日后才可实施,且实施的期限不能超过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