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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公安部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颁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
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
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
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
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
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
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
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
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
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
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
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
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
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
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
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
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
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
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
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
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
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
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
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
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
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