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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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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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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 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 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人 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该产品的受托管理人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 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或经本所认定、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资产管 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以及其它本 所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该专业机构授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持续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出现可能影响本期定向融资 计划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通过本所向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持有 人披露;
(二)若融资方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 当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融资方之 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监督融资方对募集说明书、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相关协议 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同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五)融资方预计发生或已发生违约事项时,受托参与整顿、和 解、重组、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其它约定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定向融资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信 用。外部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等方式为该产品提供增信 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增信机构原则上
只准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开市场信用评级2A及以上的担保公 司、监管评级3B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等。为定向融资计划提供增信的机构不得担任当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 托管理人。
第十八条融资方可以聘请承销机构为本期定向融资计划提供 产品推介和资金组织服务等。承销机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和担保公司等。
第三章备案
第十九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实行备案制。
本所只对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审查。接 受备案不代表本所对该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备案不能免除合格融资人及相关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备案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
第二十一条合格融资人应将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申请材料报送 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包括:
(一)《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备案申请书》;
(二)融资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等材料;
(三)融资方公司章程、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
(五)融资方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融资方成立未满一年的,融资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以承 担连
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发行的法律意见 书(若有);
(七)受托管理人对融资方关于本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协 议(若有);
(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定向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