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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9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
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
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
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
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
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
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 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
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
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
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 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
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
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
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
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
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
要影响。
第十三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
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
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
般不超过 5 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
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
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
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
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
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
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
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