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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wz_198614 2022/7/23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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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办发[2002]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广民委员会召集其选举单位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开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予以公告。
  经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的选民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本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本村、组村民代表的职务。投票罢免大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因辞职、罢免、死亡等原因出现的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村民代表的缺额,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选民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村民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四种人不宜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未满五年或处理未完结的;
  (二)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
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乡镇党委应对各村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考察,掌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民对他们的评价,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民意调查。
  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前,应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情况,提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印发给选民,并在一定范围内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安排选民对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可以按照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意见提名,也可以另提其他选民。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
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
1至3人。
  第二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必须具有选民资格;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关系;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