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
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
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
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
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经贸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
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
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
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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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
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
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
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
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
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
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
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
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
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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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
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
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
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
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
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
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
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
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
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
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
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
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
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
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
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
站上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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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
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
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 3
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
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并具有 5 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
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
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
(二)拥有至少 2 名以上高级职称、3 名以上中级职称
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