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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31 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规定》,已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经农业部第 18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部长:杜青林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31 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规定》,已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经农业部第 18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部长:杜青林
二 00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
养殖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
殖质量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舞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进展安康养殖,削减水产养殖病害
发生;把握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
环境。
国家鼓舞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其次章养殖用水
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
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22)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22)等标准,
制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马上停顿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
净化处理到达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顿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
废水排放应当达
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养殖生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产养殖
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依据水域滩涂环境状
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
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标准操作要求。水产养
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力量相适应的水处
理设施和相应的
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根底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
业准入要求,经
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
附件 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状况、饲料来源及投喂状况、水质
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 2 年以
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
准的产品应当进展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
品制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
附件 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条例》和农业
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22)。鼓舞使用协作饲料。限
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制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
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制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治理条例》
和农业部《无公
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2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
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制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制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
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依据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
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
附件 3),记载病害发生状况,主要病症,用药名称、时间、
用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