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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把握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依据 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程,不需要供给此 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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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
见。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中建设单位自身削 减措施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关停削减措施:已经关停的,需要供给当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 产的力量〕,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当地环保部门供给建设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文件;打算关停的,需供给政府下达的关 停文件或企业关停承诺。
3、工程治理削减措施: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供给 治理工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环境监测报告,说明 治理设施投运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工程尚未完成 的,需要供给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把握规划或 打算的文件。
〔六〕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集
中处理厂的,需要供给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厂同意接纳处理建设工程污水的协议。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核定意见,并填写 山西省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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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和附表三〕,明确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及置换量、置换对象的行业和区域要求、置换量的取得方 式〔自身削减或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单位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排污权交易事项。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单位排污权交易事项,应符合省市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中置换量和置换行业、区域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握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三章 核定 第一节 核定规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握指标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 量标准〕和设计生产规模核定,重点行业按国家规定的绩效 方法核定,并满足产业、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区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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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实行先进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排污强 度到达国内先进水平,并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其中,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把握区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 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工程,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 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
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工程全部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 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 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不需核定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据负荷率和出水标准对其运行情 况进展考核。
第十六条 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依据 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捕集率及把握无组织排放提出要求。
其次节 置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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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业建设工程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
源于工业企业的削减量。其中,火电行业建设工程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量获得,烟尘排放总量指标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局部、垃圾燃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猎取。造纸、印染行业建设工程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工业削减量获得。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工程。机动车减排削减量不得用于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第十八条 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需是污染减排
基准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污染源,置换或交易量为列为置换 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实行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
因市场等因素造成工业污染源产品产量削减形成的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 或交易量。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把握区的太原市,建设工程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 2 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把握区〔大同市、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