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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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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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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应本细则.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之后,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关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 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的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之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所辖区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教材采用现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课本,每门课补修课时不得少于30计划学时,经严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申请认定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者,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之前,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所辖区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教材采用高等院校学生课本,每门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0计划学时,经严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除外),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之前,必须有经过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并成绩合格发给的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凭合格证书免于上述课程的考)。
(二) 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对于申请认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陕南、陕北的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认定的退(离)休教师,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者,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具体区域由有关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三)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