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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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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物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患病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
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慎重选择承运人,并催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得悉或应当得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快速实行合理的施救和爱护措施,削减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