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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惜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惜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依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生疏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依据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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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惜措施。具体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平安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修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依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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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生疏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把握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生疏摩托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生疏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惜措施。具体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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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依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准备。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