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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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一)
4.。3 散热器采暖
4.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的每个环路加热管长度应尽量接近,每个环路的阻力不宜超过30kPa。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前应设阀门及过滤器,集水器后应设阀门;集水器、分水器上应设放气阀;系统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4.9 ;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4.1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辅设在土壤上时,绝热层下部应做防潮层。在潮湿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敷设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时,加热管覆盖层上应做防水层。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层高为3~30m建筑物的采暖。
4.4.13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展计算,并按本规第4.5.6条的规定进展修正。当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4.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应按表4.4.16进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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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16 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最小流量且辐射板不能串联连接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平安系数。
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4.4.17确定。
表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
4.4.18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系统的管道布置,宜采用同程式。
4.4.19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系统供水管、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外表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4.4.20 布置全面采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作业区辐射照度均匀,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2 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设置的辐射板规格;
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注: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4.4.21 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耗热量可按本规第4.4.4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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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三)
4.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4.5.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用于建筑物室采暖或室外工作地点的采暖。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平安措施。
4.5.3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的要求。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5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4.5.6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全面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展计算,可不计高度附加,并应对总耗热量乘以0.8~0.9的修正系数。
辐射器安装高度过高时,应对总耗热量进展必要的高度修正。
4.5.7 局部区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本规第4.4.4条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4.5.8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4.5.9 由室供给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
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