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何以“陪而不审”
陈克刚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比例已较高(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达82%)的状况。由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难以做到一清二楚,也就难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其直接后果就只能是“陪而不审”。
2、在庭审中难以发挥法官的基本作用
作为法官,在庭审中要通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除审判长之外,法官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事实不清楚,会要求审判长补充提问或者自己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则几乎没有陪审员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3、不参加或不认真参加案件的评议
少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不参加评议的现象,或者虽然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过程中仅仅是附和了事。从笔者主审的案件来看,陪审员不参加案件评议或不认真进行评议的不在少数。
4、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由于我院对评议过程做出要求,即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言、承办人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因此,人民陪审员基本均能在评议时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也有部分陪审员在评议时要求法官先行发言,绝大部分陪审员虽然对案件做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如果法官对案件持不同看法,陪审员一般均会修正自己的意见。
当法官与陪审员对案件意见产生分歧时,%的法官会在坚持自己意见的前提下说服人民陪审员;而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只有20%的陪审员会接受法官的说服而同意法官的意见。另外有高达80%的人民陪审员不会接受法官的说服,%,%。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至今尚未发现有因为陪审员的意见不同而导致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情况的发生。
上述数据也说明了“陪而不审”现象的确存在。
三、“陪而不审”现象出现的原因
(一)初级层面上的客观原因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从初级层面上而言,“陪而不审”现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法院和陪审员两方面。
1、从法院的角度而言,虽然人民法院对如何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权利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保
障制度,但仍然无法杜绝“陪而不审”的发生。
(1)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审限的限制,导致法官难以在庭前将案件的基本材料交由陪审员查阅。
(2)由于办案周期不断缩短,导致法官难以与陪审员一道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评议。合议庭一般只对案件的总体结果进行合议,而对具体的问题难以进行充分细致的合议。
(3)法官思想上尚未认识到陪审制度的价值。
突出表现为:第一,运用陪审员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法官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第二,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故而很少与其进行法律探讨。
2、从陪审员自身角度而言,其自身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原因。
(1)绝大多数陪审员没有能够了解国家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原因及陪审制度的价值所在。
(2)部分陪审员观念上存在差距,认为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因此不愿意与法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