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第一章总则
,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一节套型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
:
一、采用管道煤气、;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
四、。
、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
,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