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一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2008年11月,中央编办下发印发并内部传达了《关于事业 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在 必要时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对拟接收的人员,也要本着 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安置人员的意愿,以顺利完成
所有员工的身份转换工作;
定合同:根据转企前对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及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情况,依据《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和进入转制后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根据相关规定,初次转企时,如员工提出,转制单位 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已与转制单位 订
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如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中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定岗位:在事转企过程中,必然对原有业务流程、组织 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相应
地对部分人员的岗位进行改变,因此在方案中也要明确对 各类人员进入转制后企业的定岗办法;
定薪酬:在转制后,原有的各类事业单位工资体系都应 当逐步转变为现代企业的薪酬体
系。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稳定的社会局面, 可将安置人员原有收入的合理部分暂定为进入企业后的薪 酬标准,待转制工作完成后,通过科学的调研,建立市场 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套改办 法;
定待遇:对于离退休人员,需要保证其退休待遇。包括
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在我国社 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明确规定离退 休(含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是稳定人心,实 现转企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内容;
计算的标准部分,差额由转制单位统筹解决,差额部分包 括了基本退休待遇和医疗待遇。同时,为支持各地事转企 工作,一般都有5年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 员社保承担部分事业退休与企业退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此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需具体了解)。由于离退休人 员标准、差额等计算与发放较为复杂,资金来源也不尽相 同,因此需要在人员安置方案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方法
在人员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清晰地对各类人员进行科 学、合理地分类,是制定整个方案的关键内容,分类方法 和标准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到安置方案编写的水平。建议 按如下逻辑进行人员的分类
首先按是否在册进行分类,此处的“册”指转制单位的人员花 名册。经营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较严格的人事管理,花名 册上的人员一般包括了和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所 有(含离退休)人员;
其次按是否具有事业编制身份,是否具备事业编制身份, 对其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巨大,因此也是人员分类中的重
点,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事业编制的认定办法予 以详细的说明。在具备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通常不需要区 分是否有签订“聘用合同”;
再次按人员在岗状态,不在岗主要指离退休情况,另外, 事业单位可能存在一些人事(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人员, 包括一些停薪留职人员,不在岗但仍然与现单位存在人事 管理关系的人
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位的情形,对于该类人 员,应当首先与改制单位厘清人事(劳动)关系,再行安 置;
其他特殊人员,极少数劳教、正承担刑事责任、处刑事立 案侦查程序中的人员,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不予以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人员如侦查程序 结束且无弄事责任者,可再行与转制单位协商安置办法。 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篇二 。。发〔2011〕28号
。。。。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乡机构改革人员竟争上岗和分流工作,根据 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东发?2011?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安县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东发?2011?15号)文件精神及中共东安县委 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水岭乡党 委、人大、政府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东 办发?
2011?29号),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统筹协 调发展的需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人员竞争上岗,建立 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我乡干部队伍整体素 质,促进乡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竞争上岗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 法》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个人自荐、组 织推荐、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竞职演说、民主测评、组 织考
察相结合以及个人意愿、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干 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积极推进竞争 竞聘上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