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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小常 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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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小常 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登记小常识
一、为什么要办理《房地产权证》?
答:《房地产权证》是重庆市政府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由重庆市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什么叫“两证合一”?
答: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从2004年12月1日起全市受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一律核发《房地产权证》(即将原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为《房地产权证》,简称“两证合一”)。“两证合一”后,原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 
三、办理《房地产权证》在什么地方?
答:渝中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受理窗口设在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咨询电话:63654255   63618426。窗口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分项计费。 
四、办理《房地产权证》程序是什么?
答:《房地产权证》的办理程序是:
1、国土、房管受理窗口预审:要件是否齐备,能否受理。
2、土地、房屋权属审核登记:涉及土地收益金的予以征收。
3、窗口收费、发证。 
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吗?
答: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申请方式有:直接申请和委托代理人申请,委托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并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境外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办理《房地产权证》,可以单方提出申请吗?
答:可以。但是下列情形不行,应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或依法委托一方申请:
1、买卖、交换、抵押或赠与,但遗赠除外;
2、共有房屋的权利设定;
3、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增加或减少。 
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实名登记指的是什么?
答:实名登记指的是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设定的土地房屋权利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遗失了,如何补办?
答:渝中区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书面申请,向重庆市渝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出具核查证明;
2、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重庆日报》、《重庆晨报》或《重庆晚报》上刊登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3、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已在媒体上声明遗失的证明材料,土地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
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遗失补办登记,补发《房地产权证》。 
九、《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中“土地使用类型”一栏写的“出让”、“划拨”是什么意思?
答:“出让”是指签定了出让合同,缴清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
“划拨”是指个人或单位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十、划拨地和出让地有什么区别?
答:单位或个人出租、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时,应将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单位或个人出租、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时,在出让期限内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无论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在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土地容积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