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
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安全风险的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和记录。存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飞行检查组派出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一)  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  需要立即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  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
(四)  需要立案查处的;
(五)  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紧急控制措施的,检查组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被检查单位不服从或者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不力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若需延长时间或者提前结束检查,应经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飞行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针对启动飞行检查的原因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飞行检查报告、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等建立检查档案,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送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  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处理的要明确时限和要求,尽快依法处理。
被检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飞行检查组的具体意见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由食品药品稽查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查,可根据管理权限直接立案查处,或责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具有管辖权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立案并按时结案。
检查中涉及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上一级食品药品稽查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确保查处到位。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按情节严重情形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检查组应当配合做好证据材料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  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