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灯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矿灯的使用与治理方法
1、每一生产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集中统一治理。每盏矿灯必需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需专人专灯。
矿灯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矿灯的使用与治理方法
1、每一生产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常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集中统一治理。每盏矿灯必需编号,常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需专人专灯。
3、矿灯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消失以下状况之一时,严禁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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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池漏液;
(2)亮度不够;
(3)灯线破损;
(4)灯头、灯盖锁失灵;
(5)灯头密封不严;
(6)灯头圈松动;
(7)玻璃裂开;
(8)灯头开关接触不良,形成灯“刺眼”。
4、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小时 。
5、矿灯必需实行考勤制度,其考勤应记录队别、姓名、灯号、领灯时间、交灯时间。
6、使用矿灯人员必需爱惜矿灯,并做到:
(1)不敲打矿灯;
(2)不拆卸矿灯的灯锁和灯头;
(3)不倾倒电池内的电解液;
7、全部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需马上将矿灯交还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