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四点思考
第一点,那就是物业管理费,现在我们都用这个概念,到底是物业管理费,还是物业维护基金或者是资金。我们都知道在物业管理费构成上,当然我们物业管理有特点,那就是包括了一些对小区居民的服务费用,但是就整体它的实质内涵来讲,应当对于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公共部委进行管理这样的一部分资金,而且相当多的一部分,按照现在的酬金制的普遍做法,90%作为直接的费用开支。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结合我们物业管理的公共维修基金来说,那么这笔费用到底是普通意义上的服务者和接受服务者之间的服务费呢?还应该是积累了一部分资金呢?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个人因为应当是一种消费基金。
    另外从这笔资金的安全角度来讲,我认为应当明确为是一笔基金。现在我们建设部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提到酬金制,在这里我着重从酬金制的角度谈,这笔费用是一笔预收费用,不是直接的规定为业主所有。,不被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如果明确了基金性质,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在税收处理上,可能还会带来一些便利。现在,税收就是把物业费整个收上来,还有物业费概念,就交费了。实际上物业公司的收入就是我们的酬金,我们只应当就酬金这部分去交税,业主们先放在我们帐上作为专户管理的这个不应该交税了,实际上加大了业主的负担,也加大了物业企业各方面的负担。当然,可能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资金,但是管理上,包括税收这方面支出是增加的,受到了影响。所以我的第一个观点,那就是应当明确,特别是酬金制,现在所谓的酬金制物业收费,它的基金性质。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理顺税收各个方面的关系,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在现在的大的所谓的物业费的范畴之内,我的想法,对于车位等等这些公共物业的这种所谓的收费,到底是收费还是收益?是不是应当区分?如果认为车位是业主共有的,特别有些小区肯定将来是共有的,比如说经济适用房这些小区车位等等,作为共有的业主的这些财产,这一部分的收入应该是业主的公共财产的经营收益单独核算,而不能作为收费项目去核算。这样才能理清业主的权益,以及业主大会,就共同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的财产关系。
    物业公司该拿到的经营报酬要拿到,业主的收益要清晰,这样也可以避免纠纷。现在很大的一个因素,我们看到调查因素,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一个很大理由,那就是公共设施场地经营使用收益不透明,23%的人对此有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让业主没有意见?我们这笔费用肯定已经收了,关键让业主没有意见,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在这个收费和作为收益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澄清。同时,结合刚才我说的这种信托制,我们有信托法的,实际上你物业公司是受托来经营业主的这部分财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问题就理清了。
    第三点意见,那就是说业主的交费是对谁的义务?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下产生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舒先生我们之前做过探讨,在去年我在网上曾经发过帖子,在网上受到很多人的责难,我说如果业主不交费损害谁的利益?损害业主的利益。其实这种交费义务产生于,你是产权人,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护,但是我们现在维护,特别物业管理应当明确的是公共财产的维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共同共有人,就有分担费用的义务。不管从普通的共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