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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书式-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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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书式-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doc

上传人:373116296 2017/7/4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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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临泽县农业委员会
临泽县畜牧兽医局
临食药监〔2016〕65号
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泽县农业委员会
临泽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县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农牧厅和省食药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的意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掖市农业局、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张食药监〔2016〕124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食用农产品既是食品,又是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源头在食用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政府、全县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县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县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县农贸市场(含批发、零售)、商场、超市、食杂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或自产自销证明。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基地(园区)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凭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统一由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其委托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开具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农产品经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凭认证证书复印件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生产主体经过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备案登记且产品追溯信息真实有效,有二维码、条形码等质量追溯标识的,凭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当批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品没有经过“三品一标”认证或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没有备案登记、无质量追溯标识的,凭生产档案记录、进销货台账和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当批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出具产地准出证明;
(2)农户个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认其产品质量安全后,在所在村民委员会开具自产自销证明;
(3)在食用农产品或包装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质量追溯标识信息,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
(2)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二)市场准入条件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以下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或自产自销证明;
(2)供货者出具的全省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检测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省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