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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手段》的通知
豫国资文〔2022〕124号
各省属企备案;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省属企业应汇总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本年度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
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财产等处境)和担保诉讼处境,向省政府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省属企业担保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或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省属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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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属企业为其全资、十足控股企业供给担保,应在供给担保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之间彼此供给担保,担保企业应在内部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供给担保的决议及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为本手段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供给担保,应在企业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七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资料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对外供给担保,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对外供给担保的请示文件;
(二)担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三)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对外供给担保事项决议;
(四)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出具的法律观法书;
(五)省属企业和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如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财产的权属凭证(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状况)以及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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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担保人拟供给反担保的书面说明,载明反担保的形式、反担保的期限、反担保的财产状况。如被担保人供给的反担保系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应供给涉及的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权属证明凭证;
(八)被担保人负债状况及或有负债处境的说明;
(九)根据本手段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对外担保,应组织有关人员举行调查,重点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才能,对担保工程举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操纵的防范措施。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担保行为,自收到省属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若省属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或需要补充修正材料,批复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担保事项批复后,省属企业应与被担保人实时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反担保必需的登记手续。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省属企业方可供给担保。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以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举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违规处置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在供给担保活动中有意瞒报处境,或者弄虚作假、供给虚假会计资料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置;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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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省属企业违反本手段有关规定为他人供给担保或对所供给的担保工程未专心审查、未举行跟踪监视,察觉担保风险又不实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终身不得承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等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条省属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担保工作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法赋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一条省属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担保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受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切实性、真实性、合法性承受责任。
其次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担保工作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供给虚假鉴证材料的,省政府国资委将有关处境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赋予相应处置,并不再选择其从事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