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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枣庄市巾帼志愿者协会(英文
译名:Zaozhuang Women Volunteers Associat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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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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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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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枣庄市妇联并经枣庄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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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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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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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枣庄市民政局和枣庄市妇联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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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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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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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