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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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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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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
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
接受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
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等级收
费的原则。张店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和等级确定由市、张店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和等级确定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
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产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等。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
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的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物业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
第十条新建的商品房在销售时,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对政府组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