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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物业费收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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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物业费收取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安徽物业费收取标准
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价服〔2014〕122号),该办法共六章36条,自2014年11 月1 日起执行,2005年印发的《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同时废止。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费构成、收取时间、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有关内容,安徽物业费收取标准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费收取标准
自2014年11 月1 日起,本省物业费收取标准依据上述办法分两种情况实施,第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第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二、车辆停放收取标准
1、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库)的车位使用人或租用车位的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3、车辆停放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三、物业服务收费法律依据
自2014年11 月1 日起,本省物业服务收费法律依据执行《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皖价服〔2014〕122号),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
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