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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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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有授权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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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文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市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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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
第十九条 列入《××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由企业逐级报市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审核手续,其中:委托管委会管理的企业先报管委会审核并取得同意的意见后再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审核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三非”(非主业、非控股、非境内)投资项目审核申报表》(一式三份,应完整填报并签章);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投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年度未完成审计的,提供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上月份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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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如:需报管委会审核的,附送其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审核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市国资委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核手续,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转报市政府。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