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pdf

格式:pdf   大小:226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pdf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22/7/25 文件大小:2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陈兴良:对《******犯罪体行为也并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只
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主观意图的客观显示。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事实上也是倾向于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
为主观的违法要素。例如,2003 年 11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曾经规定:“为他人谋取利
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
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
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这一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分为以下
四种情形:(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3)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4)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以上的(2)和(3)
虽然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但就(1)和(4)的规定来看,实际上还
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作主观意图进行规定的,符合主观违法要素的特征。此外,
在指导案例 3 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中,裁判理由认为:“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
梅行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 100 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
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虽然该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
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
认定。潘玉梅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
贿的认定。”由此,该指导性案例确立了以下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
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
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也是将受
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主观违法要素而不是客观行为。
《解释》承袭了上述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解释》
第 1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
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
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 3 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
使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规定,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认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认定,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实包
含了前引《纪要》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为他人谋取
利益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三种情形当然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纪要》中是被
规定为“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当时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能还是把
为他人谋取利益向具有客观外在表现上尽量靠拢。而承诺是通过语言表示同意
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心照不宣的情况,尽管没有语
言同意,但其性质与语言同意相似,因此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次《解
释》明确地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规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之一,是更
大程度上认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主观违法要素。
,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据《解释》
的规定,只要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要素。这实质上是肯定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在刑法
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于: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受贿故意以及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因而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
事后收受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