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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 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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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 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颁布机关: 浙建设〔1999〕48号  执行日期: 1999-04-01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浙建设〔1999〕48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标准设计站: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研论证,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现予批准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DBJ10-6-98
1 总则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
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
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规划布局与环境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
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电视、路灯等管网应地下埋设。
3 套型及面积

住宅必须成套设计。每套住宅应根据居住行为和使用功能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表(附件表)分为四类。

凹阳台、挑阳台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影面积单独计算(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文件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未计入上述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但建筑工程量仍按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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