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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之认定.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7/25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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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刍议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之认定
吴学敏 【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刍议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之认定
吴学敏 【摘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文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之认定提出自己的见解。对消费者滥用索赔权是否构成敲诈罪提出自己的分析见解。
【关键词】法律 入户盗窃 抢劫罪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在“入户盗窃”入罪之后,上述司法解释是否会造成对入户这一情节的重复性评价呢?笔者认为,对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行为的理解,关键要看是从行为意义还是从犯罪意义上进行理解。
如果从行为意义上理解,先行行为只要是盗窃行为即可,无需具备“数额较大”这一入罪要求,因此,入户盗窃的财物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在第一层前提评价中,盗窃行为的要件已得到满足,无需再对“入户”情节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在第二层后果评价中,“入户”情节才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评价要素。
如果从犯罪意义上理解,则结论相反。在第一层前提评价中,单凭盗窃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秘密窃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此时应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入户盗窃方能达到入罪标准,所以,在第一层前提评价“入户”就被作为了评价要素,若在第二层后果评价中再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就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对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之先行盗窃行为的理解,从行为意义上理解较妥,即不要求先行的入户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这样理解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利于准确合理地进行定罪量刑,并且也与国际接轨,一些国外立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转化型抢劫的先行行为,并不要求其必须构成犯罪,如《德国刑法典》第252条规定,盗窃当场被人发现,为占有所窃之物而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危害身体、生命相胁迫的,以抢劫罪论处。
法律在认定抢劫罪时并没有提出数额的要求,而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罪其实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取财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顺序先后上有所区别。所以,对转化型抢劫之先行盗窃的理解绝对不能形而上学,拘泥于刑法表义,否则就曲解了法条的真实内涵。对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把握应依据不同情形加以区分:第一,入户盗窃所窃取的财物属“数额较大”的情况而转化为抢劫的,因为先行盗窃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无论从行为意义还是从犯罪意义上理解,“入户”这一要素已经没有必要在第一层前提评价中单独进行判断。第二,入户盗窃所窃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入户”亦无需在第一层前提评价中加以判断,即使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上述关于转化型抢劫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未对“入户”情节作出重复性评价,故依然具有其合理性,仍应继续适用。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之客观要见有如下几点:
,而非其他,如果行为人入户后实施的先行行为是抢夺、诈骗等其他侵财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