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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031 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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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031 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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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1031 7.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标准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家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邮政编码11003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徐宝林刘阿芳张颖琮沈希文沈纹郭树林王世斌朱鸣宇平赵冀生李宁李少军涂燕平孙宇罗崇嵩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国家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国家标准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