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发布
2008-01-01实施
2007-12-16发布
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841—2007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ICS
Z 60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在控制数值上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更为严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石家庄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在时段上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分别衔接。
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锅炉等无组织排放粉尘和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锅炉等燃料煤和固体废物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对7 MW (10t/h)及以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景彦、王利彬、杜献平、李学东、张伟、李栗、周素颖。
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不同时限、不同区域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使用锯末、树皮、秸杆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固废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站锅炉
电站锅炉在本标准中系指下列类型锅炉:
a) 单台出力大于65t/h( MW)(不含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的燃煤发电锅炉。
b)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c) 单台出力大于65t/h( MW)燃油、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