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的经济解析》念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解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易,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唯一观点,还有其他的因素。
相对与经济学,传统法学的参照系是更为明显的。这种参照系在法学里平时被表述为一定的法的基本价值,如我们熟知的正义、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依据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选择不同,产生出“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这种建立、选择、运用参照系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是很相靠近的。
三、法学和经济学在参照系和评论标准的特点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学和法学都是采用参照系法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但两者的参照系和评论标准在特点和性质上却有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关于“效率”“公正”价值标准推导的过程不同。在经济学里由平衡状态参照系推导出的是“效率”,“公正”价值标准,它是从人的行为中归纳出来的,性质上是自但是然的,也是强实证性的。但是在法学里,从道德哲学、法治思想、条文规范归纳出来各样参照系,性质上是人为的,是刚性的和规范性的,是弱实证性的。
其次,对人的实际选择行为的关注度不同。既然经济学是主假如实证性的,所以对人的理性选择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因此对人类行为具有较深刻的掌握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道德和法律的由来,变迁和性质都能够用经济来探讨,因为这也是人类理性行为的一部分。而法律主假如规范性的,所以法学研究的材料主假如法条、判例和以前法学家的思想,加上法律自己浓烈的政治属性,法学重在议论怎样安排制度,人的实际行为选择并不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再次,参照系复杂程度不同。虽然经济学和法学的参照系都不是如出一辙的,但是经济学的参照系是比较单调的,集中的和稳定的。而法学的参照系是相当复杂的,分其他,易变化的。
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有效率配置资源的根本要求与各个经济个体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追求之间的互动,使经济学家不得不寻找在各个经济因素的不断无序运动中使经济世界保持相对的静止的状态的那些条件,即达到平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所以经济学中,“平衡”既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又是一个单调的参照系。市场经济的高度竞争性,几乎使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效率”作为绝对的价值评论标准。自然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经济学家也关注“公正”
标准,即社会资源的第二次分派,自然在关注时他们仍是在思考“怎样能更有效率地实现“公正”这一价值。这一简短的,以效率为根本追求的价值标准是经济学家研究所有问题的出发点。
由于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混淆性、复杂性,使得建立一个像经济学那样要旨明确、功能强大的单调性“平衡”参照系成为不可能。前文提到的“参照系在法学里平时被表述为一定的价值序列,依据历代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不同选择,产生出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就是说的这种情况。
最后,二者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从两个学科研究方法的思维方式来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也是不同的。
在经济学中我们常有的是“条件式的表达”,即特定的结果只是在给定的条件下建立;当条件改变时,结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