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主管部门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择优确定拟列入筹建计划的工程中心,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纳入工程中心筹建计划。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建设方案,并加盖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共建单位公章。
建设方案是工程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后,可暂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列入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内容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工程中心,应在半年内编制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正式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继续建设。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省发展改革委每三年对经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验收、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中心运行评价要求和绩效目标,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经费支出、人才与队伍、技术条件、科技活动、资产、收入、成果、行业贡献度等指标。
第二十条  在评价年度,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工程中心上报相关评价材料参与评价,并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正式发文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的形式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运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程中心积极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资金支持。
工程中心同时获得省级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的,支持资金以最高额为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单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整合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提出调整请示,经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调整建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对于工程中心负责人调整、技术委员会主任变更等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报表、运行评价相结合制度。
非评价年度应提交工程中心运行情况报告,在当年3月底前将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年度参加集中运行评价,按有关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筹建资格或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一)无不可抗拒的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研究目标的;
(二)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
(三)擅自改变工程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
(四)未经批准逾期不上报工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