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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治与法律逻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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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活中的法治与法律逻辑
主讲人:丁丁
1998年10月份,由于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果找不到新的角膜,一位烧碱烫伤的病人眼球就很快会腐烂失明,只有从新鲜的尸体上可以获取到有用的材料。于是,出于挽救病人的目的,时任北京人民医院眼科医生的高某去医院太平间,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一具新鲜尸体的眼球,却由此引起一场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轩然大波。
一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前,必须充分考虑死者生前是否有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死者近亲属现在是否同意捐献死者的器官。否则就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问题是:
医生应不应该就此承担刑事责任?
一些人认为应该承担刑责。理由如下:
大前提
大前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前提
高医生盗窃尸体
结论
高医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构成盗窃尸体罪)
一些人认为应该他应该承担刑责,理由却是:
大前提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前提
高医生侮辱尸体
结论
高医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构成侮辱尸体罪)
针对尸体的刑法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要件,从逻辑理性的角度讲应该受到惩罚。
可是,反对者却认为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针对尸体的刑法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在制定时都有一定的背景。
就说盗窃尸体罪,是以农村为死去的人配阴婚的陋****为背景,而配阴婚时肯定要求是全尸,所以盗窃尸体的个别器官构不成盗窃尸体罪,盗窃尸体罪只针对全尸。
高某暗自取出的眼角膜并非盗窃尸体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焦点:
二者对尸体这一概念理解不同
支持入罪者认为《刑法》三百零二条的“尸体”不仅包括整具遗体,也包括遗骨、遗发。
反对则认为《刑法》三百零二条的“尸体”就是指全尸,不应对其作扩大解释。
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形式推理根据前提与结论在思维形
式结构方面的逻辑推导关系进行的推理。

实质推理则是根据推理前提的实质
内容以及推理者的价值倾向进行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