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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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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3144187108 2022/7/26 文件大小:1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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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
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
年度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
所在区、县的有关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
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参
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
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
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
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
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
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
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
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
的程序使用。
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
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
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
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
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
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
记“动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
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