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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高层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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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独建设:
厅P
工程分类
建筑局度
(单位:M
最小用地面积(单 位:M)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 H<28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 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2000
50<H<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 H<50
3000
50<H<100
4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
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 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经管部门可
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 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 但其扩
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及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
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上浮 10%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 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 (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 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M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回积(m)
FARC 2
2<FARC 4
4<FARC 6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
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经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经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但穿越宽度 小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具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 经规划经管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 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具建筑面积可不计入 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 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 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
第十九条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规范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系数
方位
00〜150
15°〜30°
300〜450
450〜600
>600
间距系数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规范日照间距(项
第二十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 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 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 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朝向为南北向的,具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
。
、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 。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新区不 ,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M
、东西向的,具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新区不 ,且最小间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