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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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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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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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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容。
第十二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围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围,农村生产生活效劳设施、产业开展、公益事业等建立的用地布局和建立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开展布局。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领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领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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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做好衔接。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和城市规划区围的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将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退界距离、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效劳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具体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建立的实际需要确定。
其他地块工程根据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立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依程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城乡规划建立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需进展环境影响、平安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平安、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式征求专家、公众、相关单位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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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立规划。近期建立规划应当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