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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有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或有不法行为的不能参与评定信用等极。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及个人像片。
(四) 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各1份).
(五) 年缴税证明或依据(证明可以到税务部门出据)原件(复印件1份).
(六) 抵(质)押贷款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复印件1份).
(七)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调查。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基本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
   (二)审查。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委员会安排不少于二人的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员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三)(分理处)召开审贷小组会议,对申请人评分,确定信用等级,讨论核定授信限额。
   (四)审定。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小组负责人根据审贷小组意见确定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但不能高于审贷小组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
   (五),评定为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评定为优秀信用等级的应报联社(合行)审批后,方可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信用社(分理处)应将借款人评级提供的资料(各1份)、信用社(分理处)填具的有关调查及评级表(审批表2份,其他表格1份)报送联社(合行)审查审批后,联社(合行)向报送单位返还1份审批表。
第十四条  ,确定不同的授信限额:
(一)凭证质押最高授信限额为质押凭证金额的90%.
(二)抵押担保最高授信限额为抵押物评估值的70%。
(三)保证担保(含联保)授信限额以借款人还贷能力和保证人代偿能力确定。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协议)。借款人需使用贷款时,夫妻双方与担保人应持借款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到评级信用社(分理处)办理借款手续。经信用社(分理处)审查无误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订借款合同。
(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联保小组成员与信用社(分理处)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及联保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联保贷款合同保证期间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