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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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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适用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大学,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郭荣,该校校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四卫头4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正,该公司总经理。
2000年7月17日,扬州大学与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广陵学院。第一条“合作内容”:。第二条“合作方式”:高熊公司代理扬州大学办理征地以外的一切相关手续,并负责投资建设。扬州大学分两阶段给予高熊公司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所建校园的房地产及一切设施的所有权均归扬州大学所有。协议第三条“双方责任”约定::(1)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和相关工作。(2)参与高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选择工程监理,监理费用由高熊公司支付……(5)每年元月10日前,按高熊公司指定账户付给一定数额的投资回报资金,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2001年付1200万元;2002年付1800万元;2003年开始每年付2400万元,直至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总数结束(第一阶段投资回报总数以实际投资数加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第一阶段投资回报年限以实际投资成本确定。第二阶段:每年付高熊公司2400万元,共两年。实际投资数由施工前期费用、建筑费用和工程变更及按国家规定的应纳入高熊公司工程建设总费用中的其它费用等方面组成。施工前期费用(征地、建筑规费、水电增容等费用)按实结算。建筑成本按扬州大学设计要求以江苏省相关专业定额标准和取费标准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当地指导价。工程变更部分和材料调差部分以及相关政策性调整,以审计结果为准,按实结算。:(1)负责办理征地以外的一切手续。(2)确保工程质量为市优工程。协议后有附表“动态成本回收期测算”。
2000年10月12日,高熊公司与扬州大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高熊公司总投资减少六分之一,故第二阶段每年的回报款同比例减少(为每年2000万元)。,超过原协议规定建筑面积的投资由学校出资。,但每年学校所付款减少为2200万元。
2001年1月扬州大学交付土地后,工程建设全面展开。2001年3月15日,扬州大学与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根据扬州大学的委托,高熊公司对主要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选择了施工企业。
2001年11月19日,高熊公司向扬州大学送达一份委托书,内容有:“……经我公司与交通银行扬州分行协商,特委托贵校按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将应付给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的回报款(金额以最后决算审计数为准)直接付给交通银行扬州分行。”同日,扬州大学在该委托书的回执栏签上了“已收到上述委托书,同意委托书内容。”
2001年12月18日,扬州大学致函高熊公司,称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决定取消广陵学院新校区体育馆、游泳池及看台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完工后,主要工程项目均由高熊公司与扬州大学、监理公司、设计方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及相关施工企业五方共同进行了验收,质量均为合格。
工程竣工后,扬州大学和高熊公司依约定对工程投资情况进行了部分审计。
2003年6月25日,高熊公司以扬州大学未按时支付回报款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扬州大学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款。。;。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扬州大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广陵学院校园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案的工程共有38个单项,其中10个为经过招标后施工的项目,,,;24个单项未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其他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