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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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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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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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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中估协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中估协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制订了《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2015年7月23日
  
附 件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登记服务是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从业状况、诚信行为及其他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登记状况接受社会查询。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服务信息系统”)、核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定期开展年度考评。
中估协可委托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省协会),开展其所在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服务须通过“登记服务信息系统”完成。
第六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在一家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从业;
(三)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记代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
(四)被认定终身禁入登记代理行业;
(五)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登记服务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等。
(一)在职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等效证明材料,其中应明确参保人姓名、缴费单位名称及缴费期日。
(二)离退休人员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劳动合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