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的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事实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据收集: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行为。
..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鉴别,辩明其真伪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根底上,对证据进展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最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期间: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展或完成某种诉讼行的期限和日期。
20、指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送达: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并产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送达回证: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展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展的活动。
..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容的法律文书。
2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制度。
23、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示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4、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训诫: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予以严肃地批语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展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顺序,对案件进展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展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作好准备。
..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总是进展辩驳和论证。
法庭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记录。
审理期限: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25、延期审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限或正在进展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展审理的制度。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展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展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展,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26、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7、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28、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展审理的程序。
..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
29、审判监视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制度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展再审。
30、特别程序,